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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谈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问题

详谈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问题

详谈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问题
       “婚姻是人生大事”。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同样是人生大事、因为一时冲动离婚的大有人在。冲动离婚后,才发现面对着很多衍生性问题。结婚的时候,很少咨询律师介入。请律师介入婚姻关系更多是在委托人离婚的时候,或者是介入离婚后的婚内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今天赫章知名律师主要谈一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问题。

       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几点误区
       离婚的因素有很多,很多人结婚时的目的就不单纯是因为爱情,更多是为了完成父母辈布置的任务:“也该成家了”、“生孩子、养孩子”、“你这样老了没人照顾”。不单纯的目的,导致因为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终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导致引发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获取抚养权一方延续因无法放下婚姻存续期间的爱恨情仇,以子女作为继续伤害对方的工具。
       比如,男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向子女声称:“你妈已经死了”、“你妈不要你了”、“你妈不爱你了”、“你妈跟别的男人跑了,把你丢了”、“你妈不拿钱养你,你以后也不要管她”等对子女心灵产生巨大伤害的言论,在子女身上延续自己对女方的恨、作为自己进一步打击女方的工具,教导自己的子女去恨自己的母亲、不认自己的母亲。男女双方一旦离婚、各奔东西,男方继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打击女方的情感,忽略了此举对子女的心灵伤害,是法律所不支持的行为。

       二、获取抚养权一方拒绝、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
       有些人简单化的看待离婚,那就是两个人不再做夫妻了,*好是“老死都不再相见”,大家*好就不要再来往了。这样的想法导致获取抚养权一方拒绝、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忽略了在子女心灵对父母之爱的需求、造成子女心灵持续受到伤害,也侵犯了对方依法行使探视权。


       三、将子女视为个人自有财产,为了争夺子女相互仇视、相互对立。
       这种将子女视为个人财产的错误观念,认为离婚后“夺取到“子女抚养权,即获取了对子女的”所有权“,而失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对孩子的“所有权”。基于这样的误区,男女双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甚至是引发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积怨日深、矛盾难以调和。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正确打开方式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也是指导离婚父母及其家族树立正确子女扶养观念、妥善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问题,身心还不成熟。在孩子的世界中,是需要父母双方亲自扶养、教育的。离异的父母应当正确引导子女对父母离婚的看法,不应当在子女身上延续父母亲婚姻破裂时的爱恨情仇,不应当将子女作为继续打击对方情感的工具。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纠纷,处理的是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不是获取抚养权的一方就获得了对子女的“私有权”、排除另一方对子女的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对待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建议
       律师对当事人正确看待孩子抚养权问题及处理的几点建议:

       1、应当在理智上引导自己,男女双方婚内的爱恨情仇,应当以离婚为界限,随风而去,即使是情感上仍然需要时间来平复心理,也不应以子女作为继续伤害对方的工具与“筹码“。

       2、扶养教育子女是父母亲的义务,子女并不是父母亲或者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终将长大成人并独立生活;子女有权利在父母亲离婚后仍然享有来自父母亲双方的扶养、关爱与教育,获取抚养权一方应当引导子女父母仍然分别爱子女、关爱子女的正确观念,极力弥合而不是继续扩大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心灵伤害。

       3、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若一方经常在外打工、生活与收入不稳定、无法亲身扶养教育子女,而另一方有稳定的工作与生活及收入来源,这种情况建议由另一方扶养子女,并保障对方的探视权。

       4、不需要僵化的对待抚养权纠纷,获取抚养权的一方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般把控着,应该放松心态,尊重子女的选择权。若子女提出想要到对方家庭生活一段时期,只要对孩子有利大于不利,不无不可,这样可以满足子女对日常生活中缺失的母爱或者父爱的心灵需要,让孩子不致于因缺失父爱或母爱,导致心灵受损、情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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