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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交通事故浅析多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赫章交通事故浅析多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买卖已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尽到审核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由赫章交通事故浅析多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有以下相关内容:

1.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已交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首先,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其次,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转移。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要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依据。

本案中段某将肇事车辆转让给贾某,双方签订有车辆转让协议,虽未过户,但所有权已随实际交付而转移,因而,作为原登记所有人的段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尽到审核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车辆所有人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贾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岳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岳某,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核义务。另因事故发生时并非岳某驾驶车辆,贾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3.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其他劳务行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陈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受雇于岳某日常驾驶豫CD6122号客车,发生事故时其是受岳某指派驾驶豫GXNXXX小轿车拉王某到市区购买家具返回途中,陈某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雇主授权的其他劳务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证据证明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责任应该由雇主岳某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岳某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某等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赫章知名律师对于多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内容的讲解,希望对于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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