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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律师浅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赫章律师浅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因法律条文较多,条文的表述上也有和其他法条包容或相似的地方,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那么就由赫章律师浅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有以下相关内容:

1、离婚协议中漏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该如何理解漏分呢?这个漏分分为主观上的漏分和客观上的漏分。主观上的漏分就是一方转移、隐匿、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并不知道或未发现有这些财产存在的漏分。或者双方故意约定不分割的漏分,比如双方有合伙企业还不能进行分割的情况、双方财产查不清楚暂时不分割。客观上的漏分有双方在协议的时候因为对法律定性不准或者确实疏忽了未分割的财产,比如双方都认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未进行分割。

特别注意:这里包括了一方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协议离婚的发现这种情况的,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而诉讼离婚发现这种情况的,适用的是《婚姻法》4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有争议)

2、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和离婚协议的反悔、履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8、9条。这两条表述的是如果有一方反悔了,认为离婚协议效力存在问题,要求起诉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是有起诉的权利的,比如说假离婚的情形,后来反悔了要求撤销。其次,对离婚协议效力不否认,但是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的。比如双方约定房产归其中一方,但是不愿意过户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后涉及财产纠纷的,那么法律适用是这样的:

1、诉讼离婚时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适用《婚姻法》第47条和《司法解释一》第31条,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发现的财产。特别注意:如果离婚后夫妻转移、隐匿、变卖但是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离婚中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与协议离婚第1点里的情形类似,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3、诉讼离婚中当事人协商一致,有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财产不做分割的,这种可以另案再诉,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4、其他情形。比如离婚案件中有的财产与人身关系有的法院拆分处理,分别作出判决。有的因为涉及到证据的原因,没有处理。比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不进行分割,待日后有房产证后可以再起诉分割的情形。这种情况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在上述情况的分析中,应当特别注意:

上文所述的未处理情况要与申请再审的情形分开。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是诉讼离婚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对处理财产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者,起诉时已经提及的财产但是法官忘了处理而下达的判决书。(注意:《民诉法意见》209条曾经这样规定,现在该意见已经失效,只能从法理上去理解)

综上所述: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有漏分的财产的情况的,包括主观漏分、客观漏分、约定不分,适用《婚姻法司法三》第18条,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确认离婚协议效力,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的、虽然不反悔但是拒绝履行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诉讼离婚时发现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的,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诉讼时效是两年。

以上就是赫章离婚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的讲解,希望对于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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